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75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曹致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逾
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
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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