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5565號
KSDV,100,司促,45565,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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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65號
債 權 人 張簡楊美桃即新峰企業行
債 務 人 富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富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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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