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5494號
KSDV,100,司促,45494,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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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蔣秀梅
債 務 人 陳子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蔣秀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
      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蔣秀梅陳子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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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