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2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 務 人 郭翁未
債 務 人 郭裕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翁未、郭裕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欲請求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為何,是否為民國一百
年五月十五日起算(台端聲請狀僅載逾期時,而前段利息截
止日為五月十四日)。
二、請釋明逾期時所請求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基礎為何(台端聲
請狀載為皆按本金依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惟依所附
借據所載,其逾期時利息係按本金計算,違約金係按逾期利
息總額計收,與聲請狀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