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5426號
KSDV,100,司促,45426,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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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2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 務 人 洪龍珠
債 務 人 郭裕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計算之利息,其逾期,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計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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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