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2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 務 人 洪龍珠
債 務 人 郭裕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計算之利息,其逾期,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計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