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1號
債 權 人 陳惠美
債 務 人 林森茂
債 務 人 林元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森茂、林元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王敬成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債權人
分割繼承本件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依借款承諾書記載,連帶保證人係
林元章,非林元璋)。
三、債務人林森茂、林元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