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朝象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調偵字第四О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所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 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 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張 宇 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麗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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