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5316號
KSDV,100,司促,45316,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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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3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龔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龔清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10月13日止累計97,433元正未給付,
  其中10,846元為消費款;86,58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453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龔清松  │100年10月14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846 │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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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