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2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源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源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10月12日止累計188,251元正未給付,其中49
,795元為消費款;134,85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525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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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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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源祥 │100年10月13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9795 │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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