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07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江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江 鍵 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5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
』貸款金額5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
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
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
二、 相對人江 鍵 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5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
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
額度2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
第七條)。
三、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01月18日及94年07月11日後
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
幣59,803元正(其中38,200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另21,6
03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
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450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 鍵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 │38200 │ │1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 鍵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7% │
│ │21603 │ │7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 鍵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200 │ │2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江 鍵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40元之│
│ │21603 │ │8月13日起 │ │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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