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779號
KSDV,100,司促,44779,201110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477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居萬
債 務 人 周憶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憶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為何?
二、債務人周憶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