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77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居萬
債 務 人 周憶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