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698號
KSDV,100,司促,44698,201110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6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青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玖萬捌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
      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陸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
      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