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25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廖一萍
債 務 人 泓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常順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㈠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
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除應付利息外,其遲延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應付違約金新台幣
壹佰元,遲延逾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應再付違約金新台幣貳
佰元,遲延逾二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應再付違約金新台幣参佰
元,違約金分段累計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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