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246號
KSDV,100,司促,44246,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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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2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朱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
  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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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