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120號
KSDV,100,司促,44120,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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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12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彩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彩淑於民國92年4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4933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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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