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12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彩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彩淑於民國92年4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4933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