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412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彩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彩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每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之依據(依行政院金融管
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
140號文內第二項第(四)款顯示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
金額」逾新台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
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台幣參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
,且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債務人張彩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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