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4010號
債 權 人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張懷陸
債 務 人 陳寶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寶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寶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呂嘉富之除戶戶謄及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呂嘉富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或限定繼
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