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602號
債 權 人 謝莉妡原名:謝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尹彰、鄭欣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鄭國忠之除戶戶籍。
二、案外人鄭國忠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案外人鄭國忠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
承之備查資料。
四、債務人鄭尹彰、鄭欣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