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48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 務 人 黃翔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肆仟陸
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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