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3463號
KSDV,100,司促,43463,2011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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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463號
債 權 人 鐘美娥即品香園牛肉.
債 務 人 鄭家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家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家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0 年7 月1 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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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