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3252號
KSDV,100,司促,43252,201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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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25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債 務 人 李謝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
  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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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