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梤溢
被 告 立捷機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明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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