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1號
債 權 人 莊献隆
債 權 人 李金湧
債 權 人 陳家駒
債 權 人 洪黃瑞枝
債 權 人 林常榮
債 權 人 王冠華
債 權 人 陳秀玉
債 權 人 王喜雀
債 權 人 夏榕生
債 權 人 吳靜授
債 權 人 張見熊
前列十一人共同
債 務 人 涂富川
法定代理人 陳春
一、債務人應向㈠債權人莊献隆、李金湧、陳家駒、洪黃瑞枝各
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㈡債權人林常
榮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㈢債權
人王冠華給付新台幣玖佰玖拾伍萬元,㈣債權人陳秀玉、王
喜雀、夏榕生、張見熊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壹仟捌佰柒
拾伍元,㈤債權人莊献隆、吳靜授各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萬
參仟柒佰伍拾元,㈥債權人王冠華、陳家駒、洪黃瑞枝各給
付新台幣肆佰參拾伍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㈦債權人李金湧
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萬柒仟伍佰元,㈧債權人林常榮給付新
台幣壹仟肆佰伍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