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811號
債 權 人 明璋起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蕭魯
債 務 人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重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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