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921號
KSDV,100,司促,32921,20111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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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921號
債 權 人 陳瑞政
債 權 人 蔡素蘭
債 權 人 陳翁秀珍
債 權 人 賴韻竹
債 權 人 陳德崇
債 權 人 盧顯庚
債 權 人 蔣海明
債 權 人 吳函諭
債 權 人 陳秀全
債 權 人 陳 浩
債 權 人 李傳仲
債 權 人 王碧雲
債 務 人 黃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王碧雲、陳浩未於聲請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 分別於民國100年8月4日及同年9月7 日裁定命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已於同年8月21日、同年9 月26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 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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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