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旗山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福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聖元、賴德妹因100 年度勞訴字第49號
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760,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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