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0年度,2號
KSDM,100,金訴,2,20111018,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西益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100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補充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錄應補充如下附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附錄應補充如下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謝琬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玉霜
附表
┌──┬───────┬──────────┬────┬─────┬────┬───┐
│編號│匯款人/ │匯入帳戶戶名/ 帳號 │匯款日期│匯款金額( │備註 │頁數 │
│ │帳號 │ │ │新台幣) │ │ │
├──┼───────┼──────────┼────┼─────┼────┼───┤
│ 1 │林西益姜培仁 │98.3.30 │8萬9000元 │匯款申請│偵卷第│
│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書1紙 │22頁 │
│ │ │(台灣企銀大發分行)│ │ │ │ │
├──┼───────┼──────────┼────┼─────┼────┼───┤
│ 2 │林西益劉玉惠 │98.4.9 │90萬元 │匯款申請│偵卷第│
│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書1紙 │23頁 │
│ │ │(大眾銀行嘉義分行)│ │ │ │ │
├──┼───────┼──────────┼────┼─────┼────┼───┤
│ 3 │劉珠美 │汪楊素娥 │98.4.13 │48萬元 │匯款申請│偵卷第│
│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98.3.9 │83萬2584元│書1紙、 │24至26│
│ │ │(屏東歸來郵局) │98.4.20 │47萬5600元│汪楊素娥│頁 │
│ │ │ │98.5.19 │30萬7200元│歸來郵局│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表2紙 │ │
├──┼───────┼──────────┼────┼─────┼────┼───┤
│ 4 │林西益趙鳳珠 │98.3.30 │160萬元 │匯款申請│偵卷第│
│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書1紙 │27頁 │
│ │ │(高雄大昌郵局) │ │ │ │ │
├──┼───────┼──────────┼────┼─────┼────┼───┤
│ 5 │劉珠美 │王振勤 │98.4.13 │3萬元 │匯款申請│偵卷第│
│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書1紙 │28頁 │
│ │ │(高雄大昌郵局)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