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緝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興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4年度偵字第22
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韋興濱在高雄市○○路29號19樓之1A1 室經營三裕報關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82年起取得中國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營業總處永安液化天然氣場之進出口報關 業務,竟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於82年3 月1 日、83年4 月28 日及84年4 月28日與上述永安天然氣廠簽訂之合約書上,偽 造「華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曹士霖」之印章,並蓋在 合約書上作為保證人,足生損害於華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起訴書誤載為第316 條)、第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 月1 日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然前揭規定固 係行為後因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惟因 95年7 月1 日修正後之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另定有:「於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 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規定。」,考之立法理由係因現行刑法總則篇時 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如經修正,將發 生新舊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為杜爭議及維護行為人、受刑 人之利益,而採從輕原則,爰增設比較修正條文前後結果, 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足徵此乃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之。茲就被告行為後法律變更為新舊法比較如下:㈠ 查被告韋興濱行為後,因刑法第80條、第83條關於追訴權時 效期間及其停止原因等規定業已修正,其中修正後刑法第80 條第1 項之追訴權期間大幅拉長,較之修正前規定明顯不利 於被告,惟修正後同法第83條放寬使追訴權時效消滅進行之 事由,是有關追訴權時效之規定,修正前、後之刑法各自有 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經綜合比較時效期間 長短及停止原因等相關規定後,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83 條之整體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 被告行為後,95年7 月1 日修正公佈施行之刑法第56條之連 續犯規定業已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或刑度之變更,但 因涉及被告所犯數罪可否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數罪併罰,顯 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施 行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
㈢ 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 較為有利,是以,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 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80條、第83條等規定。三、經查:
㈠ 被告被訴於82年3 月1 日起至84年4 月28日止所為之犯行, 公訴人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連續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則本件應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為 基準計算被告之追訴權時效。
㈡ 因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最重 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前開說明,應適用修正前刑法 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故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並依 同條第2 項規定自其犯罪行為終了日「84年4 月28日」開始 起算。
㈢ 加計自檢察官「84年11月8 日」開始偵查本案,於「85年1 月30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85年3 月2 日」繫屬本院 ,迄本院發布通緝日即「85年3 月28日」止之期間(分別見 偵查卷第1 頁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戳、起訴書之 起訴日期、本院收文日戳、通緝書、被告通緝卡),合計共 「3月又21日」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㈣ 再加計因被告通緝,致本案審判程序不能開始,而停止追訴 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 分之1 期間( 即「2 年6 月」)後,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追訴權 時效應於「97年2 月17日」完成。
四、從而,本件被告迄未緝獲歸案,而其被訴犯前開罪名之追訴 權時效,既已於97年2 月17日完成而消滅,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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