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沂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沂展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沂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於民國100 年9 月30 日裁定羈押在案。嗣檢察官自100 年10月24日借提被告執行 另案有期徒刑3 月(刑期起算日期為100 年10月21日),有 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本件被告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