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992號
KSDM,100,聲,4992,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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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國周
上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國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國周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及1年確定 ,並於民國98年8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0年 10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年5月 8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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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