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932號
KSDM,100,聲,4932,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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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羅嘉豪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951號),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羅嘉豪並無勾串 共犯或證人、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羈押原因不存在, 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羅嘉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等罪嫌重大, 有勾串共犯及證人、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7款規 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認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被告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被告固坦承確有本案編號1至3、編號6 至10之行使偽 造公文書、冒充公務員僭行職權、詐欺取財犯行,惟其就該 等詐騙集團之組織、成員、本案犯罪手法及分工等細節,並 未坦白供述;又被告自100年6月13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之短 短十餘天內,即分別與共犯沈易瑋潘信諺、真實姓名不詳 綽號「小潔」之成年女子及其餘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犯下上開 8 件案件,上開詐騙集團之「小潔」及其餘成員均未到案, 仍逃逸在外;復被告僅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尚未為完全 之賠償給付,均足認被告仍有與逃逸在外之「小潔」及該詐 騙集團其餘成員再行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性,要難以其 案發後已覓得正職、坦承犯行即遽認其前開羈押原因不存在 。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無法以具保替代。此外 ,復查無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 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韋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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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