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586號
KSDM,100,聲,4586,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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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貳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曲志雄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 度毒聲字第24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因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68 號裁定令被告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執行完畢 釋放,並由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49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經本院核閱全案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 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案件所扣得之 白色粉末1 小包(驗前淨重0.022 公克,驗後淨重0.012 公 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99年7 月6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420 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可佐,足認扣案之白色粉末確係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 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 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 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 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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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