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穩戎
蔣宏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3533、135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穩戎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蔣宏儒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四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肆佰零捌張、附表二編號十八所示目錄伍本,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貳拾伍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附件附表一編號11之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記 載,應更正為:「00000000」之記載,另附件附表二、三分 別更正為後附之附表二及三;犯罪事實欄一第12~13行:「 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應補充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14 所示」之記載,及第19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記載,應補 充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記載外,其餘犯罪事實 、證據及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穩戎、蔣宏儒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 第1款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 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陳穩戎自民國97年10月間某 日起、被告蔣宏儒自99年7月7日起至同年月9 日為警查獲時 止,所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販 賣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皆應評價為集合犯,均 論以一罪。又被告2 人同時販賣未得不同商標權人同意,於 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數商品,係同時侵害數商 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 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 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處斷。爰審酌被告2 人為圖私利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 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 象,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陳穩戎無因犯罪經科刑之紀 錄、被告蔣宏儒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2份在卷足憑,復衡酌渠等販賣之期間,兼衡被告2人之智 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4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 408張、附表三編號1至8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25只,分別 均係被告陳穩戎、蔣宏儒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之 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宣告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物,為被 告陳穩戎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一)被告陳穩戎於上揭時、 地販賣如附表二編號15至17所示之珠寶貓、金絲雀、 MARIE CAT貼紙共18 張;(二)被告蔣宏儒於上揭時、地販賣如附 表三編號9所示之MARIE CAT皮夾共2只,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 商標法第82條、第81 條第1款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嫌等語,經查:MARIE CAT 圖案字樣未於我國申請註冊登 記、珠寶貓、金絲雀非屬三麗鷗及迪士尼公司之產品亦未於 我國申請註冊登記一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函、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 對報告及博仲法律事務所說明書各1 份附卷可佐,是被告陳 穩戎、蔣宏儒販賣前開商品之行為,尚不涉犯商標法第82條 罪名,則被告2 人此部分所為,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 分與本件經論罪科刑部分既有前開集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亦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第83 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附表二(陳穩戎之57C格子櫃位):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布丁狗」商標之貼紙 │4張 │
├──┼──────────────┼─────┤
│ 2 │仿冒「庫洛米」商標之貼紙 │8張 │
├──┼──────────────┼─────┤
│ 3 │仿冒「新幹線」商標之貼紙 │2張 │
├──┼──────────────┼─────┤
│ 4 │仿冒「大耳狗」商標之貼紙 │8張 │
├──┼──────────────┼─────┤
│ 5 │仿冒「寵物貓」商標之貼紙 │8張 │
├──┼──────────────┼─────┤
│ 6 │仿冒「雙子星」商標之貼紙 │29張 │
├──┼──────────────┼─────┤
│ 7 │仿冒「美樂蒂」商標之貼紙 │14張 │
├──┼──────────────┼─────┤
│ 8 │仿冒「凱蒂貓」商標之貼紙 │32張 │
├──┼──────────────┼─────┤
│ 9 │仿冒「米奇米妮」商標之貼紙 │124張 │
├──┼──────────────┼─────┤
│ 10 │仿冒「奇奇蒂蒂」商標之貼紙 │46張 │
├──┼──────────────┼─────┤
│ 11 │仿冒「維尼熊」商標之貼紙 │65張 │
├──┼──────────────┼─────┤
│ 12 │仿冒「星際寶貝」商標之貼紙 │49張 │
├──┼──────────────┼─────┤
│ 13 │仿冒「唐老鴨」商標之貼紙 │15張 │
├──┼──────────────┼─────┤
│ 14 │仿冒「史努比」商標之貼紙 │4張 │
├──┼──────────────┼─────┤
│總計│ │408張 │
├──┼──────────────┼─────┤
│ 15 │珠寶貓之貼紙(未經註冊) │2張 │
├──┼──────────────┼─────┤
│ 16 │金絲雀之貼紙(未經註冊) │4張 │
├──┼──────────────┼─────┤
│ 17 │MARIE CAT之貼紙(未經註冊) │12張 │
├──┼──────────────┼─────┤
│ 18 │目錄 │5本 │
└──┴──────────────┴─────┘
附表三(蔣宏儒之54C、55C、56C格子櫃位):┌──┬──────────────┬─────┐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庫洛米」商標之皮夾 │1只 │
├──┼──────────────┼─────┤
│ 2 │仿冒「大耳狗」商標之皮夾 │1只 │
├──┼──────────────┼─────┤
│ 3 │仿冒「唐老鴨」商標之皮夾 │1只 │
├──┼──────────────┼─────┤
│ 4 │仿冒「維尼熊」商標之皮夾 │2只 │
├──┼──────────────┼─────┤
│ 5 │仿冒「米奇米妮」商標之皮夾 │9只 │
├──┼──────────────┼─────┤
│ 6 │仿冒「奇奇蒂蒂」商標之皮夾 │5只 │
├──┼──────────────┼─────┤
│ 7 │仿冒「星際寶貝」商標之皮夾 │5只 │
├──┼──────────────┼─────┤
│ 8 │仿冒「史努比」商標之皮夾 │1只 │
├──┼──────────────┼─────┤
│總計│ │25只 │
├──┼──────────────┼─────┤
│ 9 │MARIE CAT之皮夾(未經註冊) │2只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3533號
100年度偵字第13534號
被 告 陳穩戎 女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5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蔣宏儒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381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穩戎、蔣宏儒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如附圖), 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 表一所示商品,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 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 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 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 陳穩戎竟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自民 國97年10月間某日起至99年5月7日止,向台北後火車站伊瑪 百貨,以每張新台幣(下同)8、9元不等之代價,販入如附 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多張後,自97年10月間某日起,在蘇昭元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1089號 「格子趣瑞豐店」之57C格子櫃位內,公開陳列如附表二所 示仿冒商品,並以每張25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藉以牟 利。蔣宏儒亦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 於99年7 月3或4日,向台北後火車站華陰街某流動攤販,以 每只90至100 元不等之代價,販入如附表三所示仿冒商品多 只後,自99年7月7日18、19時許,在上址「格子趣瑞豐店」 之54C、55C、56C 格子櫃位內,公開陳列如附表三所示仿冒 商品,並以每只150至18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藉 以牟利。嗣於99年7月9日14時37分許,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格子趣瑞豐店」之54C 、55C、56C、57C 格子櫃位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二、三所示仿冒商品。同時委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 授權代表萬國法律事務所、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之授權代表 博仲法律事務所陳絲倩律師、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之授權 代表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賴芳君鑑定確定為 仿冒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穩戎、蔣宏儒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 ,辯稱:伊不知道賣的是仿冒商品云云。經查,被告2 人於 庭訊時均自承:知悉如附表一所示商標等語。以被告2 人經
營此種類型商品已有相當時日,可證被告對本件仿冒商品係 仿冒上開商標應有相當之認識;參以被告2 人以非正常進貨 管道販入,並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販售本件仿冒商品;復未提 出相關防偽標籤、授權書、保證書或原廠證明書等資料以觀 ,益證被告2 人應知悉本件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 ,此外,復有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侵害商標真仿品比對報告、 刑事陳報狀、鑑定報告書、說明書、鑑價報告書、租格/專 櫃廠商設櫃合約、廠商請款報表、託售清單總表、委託匯款 同意書、授權書、存摺交易明細表、租金明細、查獲照片17 張等資料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商品扣案可佐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所辯,實不足採,其犯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陳穩戎、蔣宏儒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 品而販賣罪嫌。被告2 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 14、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仿冒商品,請依同法第83條規定, 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之目錄5 本,係被告陳穩戎 所有供犯罪所有之物,請依同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 款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王啟明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大寶(Minna No│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Tabo) │份有限公司 │ │ │
├──┼───────┼──────┼──────┼───────┤
│ 2 │雙子星(Little│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Twin Stars) │份有限公司 │ │ │
├──┼───────┼──────┼──────┼───────┤
│ 3 │大耳狗(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Cinnamoroll) │份有限公司 │ │ │
├──┼───────┼──────┼──────┼───────┤
│ 4 │大耳狗(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皮夾等商品。 │
│ │Cinnamoroll) │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5 │美樂蒂(My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Melody) │份有限公司 │ │ │
├──┼───────┼──────┼──────┼───────┤
│ 6 │酷企鵝(Bad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Badtz-Maru) │份有限公司 │ │ │
├──┼───────┼──────┼──────┼───────┤
│ 7 │庫洛米(Kuromi│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貼紙、皮夾等商│
│ │) │份有限公司 │ │品。 │
├──┼───────┼──────┼──────┼───────┤
│ 8 │寵物貓(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Charmmy Kitty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9 │凱蒂貓(Hello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Kitty) │份有限公司 │ │ │
├──┼───────┼──────┼──────┼───────┤
│ 10 │大眼蛙(Keroke│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rokeroppi) │份有限公司 │ │ │
├──┼───────┼──────┼──────┼───────┤
│ 11 │布丁狗(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Pompompurin) │份有限公司 │ │ │
├──┼───────┼──────┼──────┼───────┤
│ 12 │新幹線(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Shinkansen) │份有限公司 │ │ │
├──┼───────┼──────┼──────┼───────┤
│ 13 │維尼熊(Winnie│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The Pooh) │業公司 │ │ │
├──┼───────┼──────┼──────┼───────┤
│ 14 │維尼熊(Winnie│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皮夾等商品。 │
│ │The Pooh) │業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15 │星際寶貝(Lilo│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And Stitch) │業公司 │ │ │
├──┼───────┼──────┼──────┼───────┤
│ 16 │星際寶貝(Lilo│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皮夾等商品。 │
│ │And Stitch) │業公司 │ │ │
├──┼───────┼──────┼──────┼───────┤
│ 17 │奇奇蒂蒂(Chip│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貼紙、皮夾等商│
│ │And Dale) │業公司 │ │品。 │
├──┼───────┼──────┼──────┼───────┤
│ 18 │米奇(Mickey)│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 │業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19 │米奇(Mickey)│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皮夾等商品。 │
│ │ │業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20 │米妮(Minnie)│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 │業公司 │ │ │
├──┼───────┼──────┼──────┼───────┤
│ 21 │米妮(Minnie)│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皮夾等商品。 │
│ │ │業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22 │唐老鴨(Donald│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貼紙、皮夾等商│
│ │Duck) │業公司 │ │品。 │
├──┼───────┼──────┼──────┼───────┤
│ 23 │史努比(Snoopy│美商聯合圖片│第00000000號│貼紙等商品。 │
│ │) │企業公司 │ │ │
├──┼───────┼──────┼──────┼───────┤
│ 24 │史努比(Snoopy│美商聯合圖片│第00000000號│皮夾等商品。 │
│ │) │企業公司 │ │ │
└──┴───────┴──────┴──────┴───────┘
附表二(陳穩戎之57C格子櫃位):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布丁狗」商標之貼紙 │4張 │
├──┼──────────────┼─────┤
│ 2 │仿冒「庫洛米」商標之貼紙 │8張 │
├──┼──────────────┼─────┤
│ 3 │仿冒「新幹線」商標之貼紙 │2張 │
├──┼──────────────┼─────┤
│ 4 │仿冒「大耳狗」商標之貼紙 │8張 │
├──┼──────────────┼─────┤
│ 5 │仿冒「寵物貓」商標之貼紙 │8張 │
├──┼──────────────┼─────┤
│ 6 │仿冒「雙子星」商標之貼紙 │29張 │
├──┼──────────────┼─────┤
│ 7 │仿冒「美樂蒂」商標之貼紙 │14張 │
├──┼──────────────┼─────┤
│ 8 │仿冒「凱蒂貓」商標之貼紙 │32張 │
├──┼──────────────┼─────┤
│ 9 │仿冒「米奇米妮」商標之貼紙 │124張 │
├──┼──────────────┼─────┤
│ 10 │仿冒「奇奇蒂蒂」商標之貼紙 │46張 │
├──┼──────────────┼─────┤
│ 11 │仿冒「維尼熊」商標之貼紙 │65張 │
├──┼──────────────┼─────┤
│ 12 │仿冒「星際寶貝」商標之貼紙 │49張 │
├──┼──────────────┼─────┤
│ 13 │仿冒「唐老鴨」商標之貼紙 │15張 │
├──┼──────────────┼─────┤
│ 14 │仿冒「史努比」商標之貼紙 │4張 │
├──┼──────────────┼─────┤
│小計│ │408張 │
├──┼──────────────┼─────┤
│ 15 │珠寶貓之貼紙 │2張 │
├──┼──────────────┼─────┤
│ 16 │金絲雀之貼紙 │4張 │
├──┼──────────────┼─────┤
│ 17 │MARIE CAT之貼紙 │12張 │
├──┼──────────────┼─────┤
│ 18 │目錄 │5本 │
├──┼──────────────┼─────┤
│總計│ │431件 │
└──┴──────────────┴─────┘
附表三(蔣宏儒之54C、55C、56C格子櫃位):┌──┬──────────────┬─────┐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庫洛米」商標之皮夾 │1只 │
├──┼──────────────┼─────┤
│ 2 │仿冒「大耳狗」商標之皮夾 │1只 │
├──┼──────────────┼─────┤
│ 3 │仿冒「唐老鴨」商標之皮夾 │1只 │
├──┼──────────────┼─────┤
│ 4 │仿冒「維尼熊」商標之皮夾 │2只 │
├──┼──────────────┼─────┤
│ 5 │仿冒「米奇米妮」商標之皮夾 │9只 │
├──┼──────────────┼─────┤
│ 6 │仿冒「奇奇蒂萊」商標之皮夾 │5只 │
├──┼──────────────┼─────┤
│ 7 │仿冒「星際寶貝」商標之皮夾 │5只 │
├──┼──────────────┼─────┤
│ 8 │仿冒「史努比」商標之皮夾 │1只 │
├──┼──────────────┼─────┤
│小計│ │25只 │
├──┼──────────────┼─────┤
│ 9 │MARIE CAT之皮夾 │2只 │
├──┼──────────────┼─────┤
│總計│ │27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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