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803號
KSDM,100,易,803,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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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森心 (已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71
號、第5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森心基於賭博之犯意,於99年12月15 日下午4 時15分許,至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高雄市○○區○ ○街35號1 樓之「吳員外電子遊戲場」,以新臺幣(下同) 13,000元開13,000分,把玩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臺「百家樂」 ,並於把玩結束後將所剩11,000分洗分,經店家登記寄分卡 點數110 點後,指示葉森心至店外等候,並由李萬益於店外 即高雄市○○區○○街167 號前交付被告11,000元現金,以 此方式賭博財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 賭博罪嫌。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被告死 亡;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三、查本案100 年4 月27日起訴後,被告於100 年6 月12日經發 現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本 院卷第59頁)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審 理中死亡,依照上開法文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第 284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貞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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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