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仁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 年度毒偵字第4413號),因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
,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
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勳煜
書記官 陳莉庭
通 譯 陳思為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蔡仁記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蔡仁記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下稱嘉義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於93年1 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毒偵緝字第9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 用毒品案件,分別經嘉義地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26號、94年 度嘉簡字第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嗣經嘉義地 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0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1月15 日,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嘉義地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 定,再由嘉義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7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 徒刑4月15日確定,另嘉義地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1385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由嘉義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840號 裁定上開有期徒刑4月15日與6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5月接續執行,於98年1月13日因縮 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甫於98年4月15日保護管束期 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未戒斷 毒癮,明知海洛因係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第一級毒品,不得 非法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2 月12日上午某時,在高雄市○○路其姊之住處,以將海洛因 摻水置入注射針筒內混合,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2月14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
鎮區○○路339巷口,為警攔檢,發現其為另案毒品通緝犯 ,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陳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