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枝清
指定辯護人 蘇鴻吉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692
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康枝清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於 民國100 年8 月6 日因高燒及身上多處傷口感染引發敗血症 ,至高雄市立小港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意識不清,經治 療後,意識仍未完全清楚,言語溝通有困難,於100 年8 月 19日轉至臨海醫院繼續治療,迄今意識仍呈半昏迷狀態,且 臥床、四肢癱瘓、全身多處褥瘡,現仍在臨海醫院住院治療 中等情,分別有高雄市立小港醫院100 年9 月21日高醫港秘 字第1000001352號函及所附病況說明、臨海醫院100 年10月 6 日臨字第1001006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現因疾 病不能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規定,於被告 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