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30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漢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
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童漢國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