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2685號
KSDM,100,審易,2685,2011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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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盛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一百年度審易字第二六八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盛富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 月12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685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本院於10 0 年10月12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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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