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68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盛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爰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進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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