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交訴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郁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6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