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群欣
右聲請人因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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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聲請費用由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資產尚未處分 完成,且稅捐機關尚未完成稅賦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 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准予展期至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 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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