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812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李正鈞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
交通局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 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原處分
案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V00000000號、第裁32-V00000000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正鈞(下稱異議人) 於民國100 年3 月12日16時29分許,駕駛車號YC2-875 號重 機車,行經屏東縣潮州鎮○○路、敦化路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交叉路口闖紅燈,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經警拍照採證 ,逕行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 60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裁處。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行經路口時,交通號誌仍為黃燈 ,俟行駛至路口中間,燈號才轉為紅燈,異議人係於黃燈時 加速通過,而非闖紅燈,而員警躲在旁邊突然冒出來,只有 伸手而沒有說要做什麼,異議人因沒有違規,所以直接騎過 去,並無拒絕稽查而逃逸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汽車駕 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 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 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60條第1 項 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 點。」;「 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第1 項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 並記違規點數3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 、第60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分別定有 明文。
四、查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已據舉發之員警當場拍攝 採證照片2 張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9頁)。證人即舉發之 員警潘賢明並到庭證稱:「這2 張照片其中1 張顯示異議人 騎機車闖紅燈,另1 張顯示他不服取締逃逸。當時我和同事 執行交通勤務,二人都看到路口燈號已經紅燈了,異議人才 騎機車通過停止線進入路口,迎面過來,我立刻拍照採證, 拍到第1 張照片(見本院卷第59頁編號2 ),我同事負責攔
停,我們站到機車道上,我同事吹哨子並用手勢攔他,異議 人在距離約50公尺處已經看見我們,就開始往道路中線閃, 並加速繞過我們,拒絕停車而逃逸,我轉身朝他背面拍照採 證,拍到第2 張照片(見本院卷第59頁編號1 )。因為是看 見異議人闖紅燈後才會開始拍照,所以只拍到他闖紅燈進入 路口的照片,不可能拍到進入路口前的照片,但我確定異議 人是在燈號已經紅燈後,才通過停止線進入路口,並非黃燈 時進入路口。且當時光線良好,沒有障礙物,視線正常,我 當時有戴眼鏡,視力可達1.0 ,我確定看見異議人在紅燈後 才通過停止線進入路口。而且從照片上也可以看出當時路口 兩端車子都已在停止線前停等紅燈,只有異議人1 部機車還 在行駛。另外比較2 張照片可以看出,異議人闖紅燈騎過來 時是騎在車道中間,但繞過我們時,是閃往道路中線而騎在 分向線上。我們攔檢點距離路口約100 公尺,我和同事都穿 警察制服,站在看的到的地方,沒有躲在隱蔽物後面,是長 官說那邊常有人闖紅燈,要我們去取締,並沒有取締業績的 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66-70 頁)。經核證人所述與上述 2 張採證照片所示情形相符,復無違反經驗法則之處,自堪 採信。異議人空言否認違規,難以推翻證人證述及採證照片 等證據,尚不足對其為有利之認定。異議人確有如附表所示 之違規事實,已堪認定。
五、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規行為,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0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分別為附表所示之裁罰,經核均無違誤 ,裁量亦屬適當。異議人否認違規,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 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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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違規時間 │ │ │ │
│ │裁決日期及案號├──────┤ 違規事實 │ 處罰依據 │ 所處行政罰 │
│號│ │ 違規地點 │ │ │ │
├─┼───────┼──────┼──────┼──────┼────────┤
│1 │100 年8 月2 日│100年3月12日│駕車行經有燈│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臺幣1,800 │
│ │高市交裁字第裁│16時29分 │光號誌管制之│處罰條例第53│元,並記違規點數│
│ │32-V00000000號├──────┤交叉路口闖紅│條第1 項 │3 點。 │
│ │ │屏東縣潮州鎮│燈。 │ │ │
│ │ │中山路與敦化│ │ │ │
│ │ │路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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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 年8 月2 日│100年3月12日│違反道路交通│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臺幣3,000 │
│ │高市交裁字第裁│16時29分 │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條例第60│元,並記違規點數│
│ │32-V00000000號├──────┤之行為,拒絕│條第1 項 │1 點。 │
│ │ │屏東縣潮州鎮│停車接受稽查│ │ │
│ │ │敦化路 │而逃逸。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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