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3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靜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1077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審交易字第612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游靜男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補充「游靜男肇事後, 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打電話報警 並留在現場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 裁判。」;證據部分補充為「被告游靜男於本院審理時之自 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游靜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其肇事後,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 前,打電話報警並留在現場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 事者,此據證人即告訴人蔡月笑於偵訊時陳述明確(見他字 卷第3頁),復有現在場片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25頁), 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 審酌本件車禍之發生,被告過失之程度非輕,造成被害人受 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傷勢非輕,並考量被害人亦疏未注 意車前狀況,對於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以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非惡,且其未曾有犯罪之前科,素行尚佳,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斟酌被告迄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0772號
被 告 游靜男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37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游靜男於民國99年8月29日上午10時 45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164號前,將其車號FK6-498號機車往後牽車之際, 本應注意道路上是否有其他車輛經過,以免發生碰撞,而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向 後牽動機車,適蔡月笑騎乘車號 379-BJP號機車沿陽明路南 往北方向直行至該處,蔡月笑因閃避不急,遂撞及游靜男上 開機車右後方,蔡月笑當場人車倒地,受有外傷性頸椎椎間 盤突出、腦震盪、左小腿撕裂傷及右腳大拇指骨折之傷害。二、案經蔡月笑告訴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游靜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 告訴人蔡月笑之指訴情節相符。此外,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分及現場照片 13張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另觀之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視距良好等情,足見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 疏未注意後方來車而貿然牽車以致肇事,其行為顯有過失, 又其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外傷性頸椎椎間盤突出、腦震盪、 左小腿撕裂傷及右腳大拇指骨折之傷害,有高雄長庚醫院診 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是其過失與告訴人之傷害間有因果關係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檢察官 張貽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淑敏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