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99年度,7號
KSHV,99,建上,7,2011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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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利驊冷氣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9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4,5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
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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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驊冷氣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