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1年度,29號
TCDV,91,家訴,29,200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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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家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崇典
右當事人間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於日據時代昭和七年四月廿五日出生(即民國廿一年四
月廿五日出生),生父母為何添發、何李桂枝,並於昭和八年五月卅日被林塗收
為「媳婦仔」,且戶籍上登記為「媳婦仔」,且戶籍上登記為「媳婦仔」,林塗
林張蘭菊等二人早已死亡,林塗非原告之養父,林張蘭菊非原告之養母,況且
原告與林塗、林張蘭菊等二人間均無訂立收養契約,林塗與林張蘭菊等二人亦未
以申請書向戶政機關申報為養女,然戶籍機關卻錯誤登記養父為林塗、養母為林
張蘭菊,致原告無法繼承生父何添發之財產,爰請求確認原告與林塗、林張蘭
等二人間之收養關係均不存在。
二、按特定訴訟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謂之當事
人適格或稱為正當當事人。亦即在特定訴訟,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兩造均須有實施訴訟之權能,其當事人始為適格。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與林塗、
林張蘭菊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為收養關係,收養關係之當事人係原告
與林塗、林張蘭菊,原告欲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應以林塗、林張蘭菊為被告,原
告以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為被告,係當事人不適格,原告之請求顯無理由,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
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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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