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18號
KSHM,100,聲,1418,201110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伯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伯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鄭伯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伯夷業於民國100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8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