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聲字,100年度,9號
HLHV,100,聲,9,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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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陶秀美
法定代理人 陶秀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軍花蓮總醫院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與相對人國軍花蓮總醫院、 何裕鈞劉邦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費用等情, 業經提出花蓮縣花蓮市公所97年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函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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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