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33號
TNHV,99,重上,33,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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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張坤和
被 上 訴人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虹龍
訴訟代理人 黃錦先
      陳秋蒼
被 上 訴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蔡俊章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上 訴人 曾佐治
      呂世央
      潘煜烽
      王家生
      陳錫原
      邱丁枝
      林松皮
      鄭光明
      洪啟庭
      國軍高雄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宗泓
訴訟代理人 龔一甫
被 上 訴人 王永全兼蔡梅香.
      陳定乾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仁
被 上 訴人 石秀華
      臺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朝樞
被 上 訴人 湯寶隆
      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訴訟代理人 顏國鉉
被 上 訴人 蔡政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成
被 上 訴人 蕭仲廷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訴訟代理人 陳秋香
被 上 訴人 曹敏吉
      陳中光
      黃明賞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 上 訴人 彭奕峰
      楊嘉裕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 上 訴人 陳勇仁
      吳政男
      王淑芬
      吳耀坤
      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明
被 上 訴人 鍾錦榮
      王聲樂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均
被 上 訴人 民眾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櫻
被 上 訴人 陳明哲即陳仁文.
      林信一
      劉瑞雄
      鍾蝶起
      陳虹龍
      洪勝堃
      王振龍兼蔡梅香之.
      王惠仙兼蔡梅香之.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被 上 訴人 林錫淵
      李台名
      黃永熹
      唐國政
      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3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0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等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有關被上 訴人個別侵權行為之事實,詳如附表所載),致伊受有損害 ,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伊 之損害並登報道歉。原審判決伊敗訴,伊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編號1至53號應連帶給付上訴人8億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編號19、22、24、28、30、32、36、41、44、45 、47等報社應於發行之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還原真象 事實之正確報導,並應刊登於各報社頭版上,字體14號, 文字數目至少8千字,版面應至少占2/3,並保證以後不再 續犯。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上訴人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 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 ,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 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 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若僅因訴狀內不表明證據,致 不知原告所訴事實是否真實者,即不得謂原告之訴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最高法院著有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 )。申言之,必須依據當事人所訴之事實「不經調查」,即 可認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應受敗訴之判決者,始足當之 。倘依其所訴之事實,尚待法院之調查證據,始能確定該事 實之存否,自無上揭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原審雖以上訴人起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足以證 明其主張為真實,逕認上訴人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其訴。惟上訴人係主張被 上訴人有為如附表所載之侵權行為,侵害其權利,致其受有 損害,而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而依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其援引侵權行為法則 訴請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訴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 係,未經審理調查前,尚難逕認上訴人之主張,在法律上係



顯無理由而應受敗訴之判決。至於被上訴人等是否確有上訴 人所訴之侵權行為事實存在,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則須待 法院審理後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始可據以判 斷其真偽,尚不得逕謂其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 。原審以上訴人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曾對其為如原 判決附表所載之不法侵害行為,遽認上訴人之訴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就此訴訟程序而 言,顯有重大之瑕疵。雖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表明,其所提 書證已足使本院為實體審理,不需廢棄發回,請求本院為實 體判決;惟被上訴人並未表明同意由本院為裁判,為維護當 事人之審級利益,宜由原審法院依法調查審認,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以符法制。結論: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53條、第45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被上訴人 │上訴人主張之侵權事實 │上訴人主張之證據 │




├──┼────────────┼──────────────┼──────────────┤
│一 │高雄市警察局 │一、左列被上訴人高雄市警 │⒈91年3月18日被上訴人王永全 │
│ │洪勝堃 │ 察局、洪勝堃曾佐治 │ 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曾佐治 │ 、呂世央潘煜烽、鄭 │ 局所作之調查(偵訊)筆錄。│
│ │呂世央 │ 光明於91年3月18日分 │⒉91年3月18日國軍高雄總醫院
│ │潘煜峰 │ 別為高雄市警察局局長 │ 開具被上訴人王永全眼部受傷│
│ │鄭光明 │ 、苓雅分局局長、福德 │ 之診斷證明書。 │
│ │ │ 派出所所長、警員,上 │⒊91年3月18日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述五人教唆上訴人之鄰 │ 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刑字第 │
│ │ │ 居王永全攻擊上訴人, │ 5323號解送人犯報告。 │
│ │ │ 俟上訴人實施正當防衛 │⒋91年3月18日上訴人高雄地方 │
│ │ │ 反擊後,被上訴人王永 │ 法院檢察署之訊問筆錄。 │
│ │ │ 全即佯稱受傷並前往國 │⒌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羈字 │
│ │ │ 軍高雄總醫院驗傷,由 │ 第492號押票。 │
│ │ │ 該院之眼科醫師洪啟庭 │⒍被上訴人王惠仙於高雄市政 │
│ │ │ 出具不實之驗傷診斷書 │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所作之調 │
│ │ │ ,進而持該不實之驗傷 │ 查(偵訊)筆錄。 │
│ │ │ 診斷書於同日上午6時 │⒎91年4月2日國軍高雄總醫院
│ │ │ 20分前往福德派出所誣 │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開立被 │
│ │ │ 告上訴人傷害,使被上 │ 上訴人王惠仙眼睛化學性灼 │
│ │ │ 訴人呂世央未依刑事訴 │ 傷之診斷證明書。 │
│ │ │ 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所 │⒏被上訴人蔡梅香於高雄市政 │
│ │ │ 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 │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所作之調 │
│ │ │ 率領警消二十餘名,毀 │ 查(偵訊)筆錄。 │
│ │ │ 損上訴人位於高雄市建 │⒐國軍高雄總醫院開具被上訴 │
│ │ │ 國一路62巷40弄4之4號 │ 人蔡梅香眼睛化學性灼傷之 │
│ │ │ 5樓之住所鐵、木門、 │ 診斷證明書。 │
│ │ │ 傢具,及律師事務所內 │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偵 │
│ │ │ 之辦公用品,非法逮捕 │ 字第5778號91年4月23日勘驗 │
│ │ │ 上訴人。 │ 筆錄、現場勘驗圖及勘驗照 │
│ │ │二、被上訴人呂世央於進行 │ 片。 │
│ │ │ 非法逮捕之同時,並召 │⒒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偵 │
│ │ │ 開記者會,利用不實之 │ 字第5778號、91年度偵字 │
│ │ │ 事實誹謗被上訴人,使 │ 9420號起訴書。 │
│ │ │ 國內十餘家報社報導此 │⒓高雄律師公會92年4月11日 │
│ │ │ 不實之消息,損害上訴 │ (92)高律九耀字第561號 │
│ │ │ 人之名譽,所屬機關高 │ 函、上訴人律師登錄聲請書 │
│ │ │ 雄市警察局亦應負連帶 │ 。 │
│ │ │ 賠償責任。 │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
│ │ │ │ 高市警苓分刑字5323號刑事 │




│ │ │ │ 案件移送書。 │
│ │ │ │⒕高雄市苓雅區文昌里里長及 │
│ │ │ │ 里民代表陳情書。 │
│ │ │ │⒖聯合晚報、台灣時報、台灣 │
│ │ │ │ 新聞報、中國時報、台灣新 │
│ │ │ │ 生報、台灣日報、中央日報
│ │ │ │ 、民眾日報、聯合報、中華 │
│ │ │ │ 日報、自由時報、中時電子 │
│ │ │ │ 報誹謗上訴人之不實報導。 │
│ │ │ │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2月18日案件調查報告二 │
│ │ │ │ 份。 │
│ │ │ │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1年3月 │
│ │ │ │ 15日調查報告。 │
│ │ │ │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2月25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⒚內政部警政署91年1月24日 │
│ │ │ │ 專案調查報告。 │
│ │ │ │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0月23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1月5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90 │
│ │ │ │ 年12月19日案件調查報告。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就91年度 │
│ │ │ │ 高行真紀審391訴00876字第 │
│ │ │ │ 05890所提之行政訴訟答辯 │
│ │ │ │ 狀。 │
│ │ │ │91年2月22日上訴人向高雄 │
│ │ │ │ 市政府提出之訴願書狀。 │
│ │ │ │高雄市政府91年訴五字第15 │
│ │ │ │ 0號訴願會議決定、91年7月 │
│ │ │ │ 26日高市府訴五字第091003 │
│ │ │ │ 5364訴願決定書。 │
├──┼────────────┼──────────────┼──────────────┤
│二 │高雄市消防局 │左列被上訴人於91年3月18日上 │⒈91年8月20日拍攝之照片四紙 │
│ │陳虹龍 │午,毀損上訴人住所鐵、木門 │ 。 │
│ │王家生 │、傢具,及律師事務所內之辦 │⒉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 │陳錫原 │公用品。 │ 於97年度審國字第1號提出之 │
│ │ │ │ 答辯狀。 │




│ │ │ │ │
├──┼────────────┼──────────────┼──────────────┤
│三 │台灣時報(股)公司 │一、左列被上訴人報社及記者明│⒈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刑事 │
│ │台灣日報(股)公司 │ 知被上訴人呂世央提供之文│ 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
│ │中華日報(股)公司 │ 書為不實之消息,卻仍加以│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 │
│ │聯合報(股)公司 │ 刊登,將上訴人對非法逮捕│ 度上易字第250號判決。 │
│ │聯合晚報(股)公司 │ 之警消人員所實施之正當防│⒊聯合晚報、臺灣時報、臺灣 │
│ │臺灣新生報(股)公司 │ 衛,形容成上訴人為攻擊性│ 新聞報、中國時報、臺灣新 │
│ │自由時報(股)公司 │ 之精神病患,左列被上訴人│ 生報、臺灣日報、中央日報
│ │中國時報(股)公司 │ 等上述作為係為配合被上訴│ 、民眾日報、聯合報、中華 │
│ │台灣新聞報(股)公司 │ 人警方之不法逮捕,按民法│ 日報、自由時報、中時電子 │
│ │民眾日報社(股)公司 │ 第185條,應就上訴人名譽 │ 報之報導。 │
│ │民眾報業(股)公司 │ 被侵害之事負連帶賠償責任│ │
│ │中央日報(股)公司 │ 。 │ │
│ │陳定乾 │ │ │
│ │石秀華 │ │ │
│ │湯寶隆 │ │ │
│ │蔡正諺 │ │ │
│ │曹敏吉 │ │ │
│ │陳中光 │ │ │
│ │蕭仲廷 │ │ │
│ │黃明賞 │ │ │
│ │彭弈峰 │ │ │
│ │楊嘉裕 │ │ │
│ │陳勇仁 │ │ │
│ │吳政男 │ │ │
│ │王淑芬 │ │ │
│ │吳耀坤 │ │ │
│ │鍾錦榮 │ │ │
│ │王聲樂 │ │ │
│ │林錫淵 │ │ │
├──┼────────────┼──────────────┼──────────────┤
│四 │邱丁枝 │一、左列被上訴人等人為警方所│⒈高雄市苓雅區文昌里里長暨 │
│ │林松皮 │ 佈署之線民,常騷擾上訴人│ 里民代表陳情書。 │
│ │王惠仙 │ 、破壞上訴人所有之汽車。│⒉行政院衛生署95年9月8日公 │
│ │王永全 │ 91年3月間被上訴人王永全 │ 告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
│ │王振龍 │ 先不法攻擊上訴人,俟上訴│⒊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 │
│ │(上訴人另有對被上訴人蔡│ 人實施正當防衛反擊後,被│ 1450號判決。 │
│ │梅香起訴,被上訴人蔡梅香│ 上訴人王永全即佯稱受傷並│⒋上訴人破壞之汽車照片、修 │
│ │於上訴人起訴後,於97年11│ 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驗傷,│ 理汽車之單據12張。 │




│ │月1日死亡,由被上訴人王 │ 由該院之眼科醫師洪啟庭出│⒌法務部92年6月26日法檢字 │
│ │永全、王振龍、王惠仙承受│ 具不實之驗傷診斷書,進而│ 0920802720號函。 │
│ │訴訟) │ 持該不實之驗傷診斷書於同│ │
│ │ │ 日上午6時20分前往福德派 │ │
│ │ │ 出所誣告上訴人傷害,並使│ │
│ │ │ 媒體大幅報導此不實之新聞│ │
│ │ │ ,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按民│ │
│ │ │ 法第185條,應就上訴人名 │ │
│ │ │ 譽被侵害之事負連帶賠償責│ │
│ │ │ 任。 │ │
│ │ │二、被上訴人王振龍教唆被上訴│ │
│ │ │ 人王永全、王惠仙及蔡梅香│ │
│ │ │ 等人誣告上訴人,應依民法│ │
│ │ │ 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 │
├──┼────────────┼──────────────┼──────────────┤
│五 │劉瑞雄 │左列被上訴人於87年8月15日至 │⒈行政院衛生署96年10月24日 │
│ │林信一 │11月14日、88年8月7日至11月6 │ 衛署醫字第0960047897號函 │
│ │鍾蝶起 │日依警方、報社、記者之不實資│ 。 │
│ │陳明哲 │料,妨害自由、偽造文書、誹謗│⒉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 │
│ │ │上訴人。 │ 院之病歷。 │
│ │ │ │⒊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於高 │
│ │ │ │ 雄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9 │
│ │ │ │ 號訴訟提出之民事答辯狀。 │
│ │ │ │⒋省立臺東醫院住院同意書。 │
│ │ │ │⒌91年9月25日臺東縣警察局 │
│ │ │ │ 警秘法字第09109987號函檢 │
│ │ │ │ 附該局行政訴訟答辯(案號 │
│ │ │ │ 91年度訴字第00770號)暨 │
│ │ │ │ 相關證物。 │
├──┼────────────┼──────────────┼──────────────┤
│六 │國軍高雄總醫院 │一、國軍高雄總醫院眼科醫 │⒈91年3月18日國軍高雄總醫 │
│ │洪啟庭 │ 師洪啟庭、李台名共同 │ 院開具被上訴人王永全眼部 │
│ │李台名 │ 製作不實驗傷診斷證明 │ 受傷之診斷證明書。 │
│ │ │ 書供被上訴人王永全誣 │⒉91年4月2日國軍高雄總醫院
│ │ │ 告上訴人,國軍高雄總 │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開立被 │
│ │ │ 醫院亦應負連帶賠償責 │ 上訴人王惠仙眼睛化學性灼 │
│ │ │ 任。 │ 傷之診斷證明書。 │
│ │ │ │⒊國軍高雄總醫院開具蔡梅香 │
│ │ │ │ 眼睛化學性灼傷之診斷證明 │
│ │ │ │ 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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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眾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