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0年度,25號
TNHV,100,上,25,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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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陳蔡光子
      陳正宗
      陳玉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被上訴人  陳兆仁
      陳兆勳
訴訟代理人 陳黃金蟬
被上訴人  陳兆全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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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