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陳蔡光子
陳正宗
陳玉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被上訴人 陳兆仁
陳兆勳
訴訟代理人 陳黃金蟬
被上訴人 陳兆全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